变宝网12月16日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堆放、分类、运输、处置等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流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应按混凝土块、砖瓦碎块、渣土和其它类等四类分别投放、分类集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处置。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教导、监督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进步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
第四条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填埋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推行。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科学确定资源化借助、焚烧和填埋等方法,提升建筑垃圾综合处置水平。
第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具体收费准则根据市进步改革部门有关文件实行,处置成本主要用于建筑垃圾填埋场等建设管理。资源化借助或循环采用的建筑垃圾免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七条建设、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供应建筑垃圾处置策略,策略应包括建筑垃圾总、资源化借助、填埋和焚烧处置方法等有关内容。
第八条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不是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处置核准文件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地址、运输单位、运输时间、路线、建筑垃圾资源化借助企业或者填埋场名称等事情。
第九条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条鼓励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借助企业一体化协同,形成工程建设、拆除和建筑垃圾分类、采集及资源化借助全流程的闭合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拟定建筑垃圾扬尘污染防治策略,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汽车冲洗、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管理职员,准时清运并监督建筑垃圾装载,确保建筑垃圾运输汽车密闭、整洁登场等,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因道路建设、园林绿化、堆坡造景等需要循环采用建筑垃圾的,由有关单位进行申报,须经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鼓励推广装配式建筑、建筑全装修等新型建造方法;推行泥浆干化、泥沙分离等工艺,充分回收借助建设工程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促进源头减。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房屋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集中堆放地点,按期督促检查辖区内建筑垃圾分类、覆盖和清运状况,并准时委托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组织集中清运、处置。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集中堆放的建筑垃圾采取覆盖、密闭等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教导和督促业主做好房屋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分类投放。无物业服务的房屋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实行运输单位核准管理规范。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汽车纳入名录并按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规模化和企业化管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且标识统一的适度规模运输汽车;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行驶证;
(三)运输汽车具有密闭设施,并装配汽车卫星定位装置;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点;
(五)具有完善的运输汽车运营、安全、质、保养、行政管理规范并得到有效实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运输建筑垃圾的流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
(二)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严禁超载、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或者污损、遮挡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等有关证照;
(四)维持汽车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五)应将建筑垃圾运送至依法成立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借助企业、生活垃圾焚烧厂或者建筑垃圾填埋场;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包括资源化借助、焚烧和填埋等方法。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借助企业的设立应符合土地借助总体规划,不得设置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生态敏锐区内。
建筑垃圾资源化借助企业的规模、生产能力等应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借助行业规范条件》(暂行)(经信部 住建部2016第71号公告)的规定,且应经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城市管理部门公告。
、运输汽车、环境监测等实时上传至城市管理数字化监控平台;
(三)应按期自行或委托有资质单位拓展周围水系、空气悬浮物跟踪测试;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填埋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填埋场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垃圾,确因特殊起因没办法受纳的应提前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不拥有资源化借助但宜焚烧的建筑垃圾应按规定送至指定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根据下列规定推行监督管理:
(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平时的管理工作,牵头打造联合执法机制。教导监督建筑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依法依规推行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监管和采用。打造完善建筑垃圾处置综合评体系;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工程范围采用建筑垃圾再生商品的政策,配合做好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并帮助拓展联合执法工作;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核建筑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借助企业的地址选择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建设流程中产生建筑垃圾的源头管控及建筑垃圾再生商品应用推广。帮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联合执法等;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借助企业和建筑垃圾填埋场环境影响评审批,对其监督管理。帮助拓展联合执法等;
(六)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汽车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运输市场、妨碍执法等违法行为;
(七)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借助企业扶持政策,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借助企业公告;
(八)进步改革部门: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借助企业申报补助资金;
(九)财政部门:负责借助各级财政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借助企业进步;
(十)税务部门:负责落实资源综合借助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由其推行的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建设垃圾源头管控及建筑垃圾再生商品应用推广;
(十二)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流程中产生建筑垃圾的源头管控及建筑垃圾再生商品应用推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千以上3万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准时清运工程施工流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以上5万以下罚款;
(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的下列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建筑垃圾运输汽车未根据规定采取密闭措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千以上2万以下罚款。
(二)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千以上5万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运输汽车未根据规定装配卫星定位系统的,责令改正,处以5百以上2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建筑垃圾填埋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填埋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覆盖的,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三十一条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5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千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百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百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借助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千以上2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关管理员工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或者不在法按期限内作出准予决定的;
(三)对不作为、慢作为等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市市辖区村庄建筑垃圾管理不适用本方法,县城建筑垃圾管理参照本方法实行。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201910月1日起实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讲解。


